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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祥祝、李风祥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2执1599号
申请执行人:陈祥祝,男,1965年11月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申请执行人:李风祥,男,1956年6月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申请执行人:周扬利,男,1973年5月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执行人:魏东巍,男,1973年5月生,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被执行人:桦甸市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戚广丰。
申请执行人陈祥祝、李风祥、周扬利与魏东巍、桦甸市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282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祥祝、李风祥、周扬利于2021年8月4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东巍、桦甸市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809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晓波
审判员  孙 罡
审判员  白学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丛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