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融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民终3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媛元,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原审被告:云南融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金山镇金山南路延长线融羲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余国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茂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茂山镇富源街1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审第三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翠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翠华镇苏家营。
法定代表人:***,镇长。
上诉人**成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融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茂山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翠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0128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照法院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古维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