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323执44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能,男,1973年09月10日生,彝族,云南省禄丰市人,系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3年05月19日生,汉族,重庆市人。
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云2323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0169.30元,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已被异地法院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网络查控的资金4599.33元已由本院划扣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被执行人***电话联系不上,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难于查找,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2)云2323执4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窦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