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和*工伤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民初字第0102号
原告江苏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59年12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和*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展望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邵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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