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高塍镇胜普水泥制品构件厂、江苏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6566号
原告:宜兴市高塍镇胜普水泥制品构件厂,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宋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NAGANXC。
经营者:马洪泽,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占平,宜兴市飞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柏兴,宜兴市飞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兴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84466Q。
法定代表人:张法明。
原告宜兴市高塍镇胜普水泥制品构件厂(以下简称胜普构件厂)与被告江苏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胜普构件厂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胜普构件厂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高塍镇胜普水泥制品构件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7元,由宜兴市高塍镇胜普水泥制品构件厂负担。
审判员  钱文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