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振华预制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512号
申请人:宜兴市振华预制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1832982A。
法定代表人:范玉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兴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84466Q。
法定代表人:张法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宜兴市振华预制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641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振华预制构件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641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2402元,由宜兴市振华预制构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