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727**与江苏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3727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芸娇,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红波,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兴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84466Q。
法定代表人:张法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元兴,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智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