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2409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迈工程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汇滨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Dr.Hans-FriedrichPeters,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世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科克,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迈工程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世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2409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世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91,605.86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安迈工程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迈工程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世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91,605.86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洁亭
法官助理 贺 欢
书 记 员 贺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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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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