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9411号
原告:安迈工程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汇滨路1609号。
法定代表人:DR.Hans-FriedrichPeters,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
第三人:天津市宏业浩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凌奥创意产业园招商管理服务中心109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迈工程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天津市宏业浩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1,175,484.2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1,175,484.2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晶
人民陪审员 高继红
人民陪审员 葛玉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志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