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迈工程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安迈工程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4669号
申请人:安迈工程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汇滨路1609号。
法定代表人:DIETMARKRAM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海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燕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西青区。
被申请人:张伟,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人安迈工程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102,305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伟价值1,102,30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贺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