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迈工程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安迈工程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4669号之一
原告:安迈工程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汇滨路1609号。
法定代表人:DIETMARKRAM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海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燕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第三人:天津市宏业浩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凌奥创意产业园招商管理服务中心109室。
原告安迈工程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向两被告及第三人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拟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刘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贺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