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通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沧市鼎鑫盛世酒店有限公司、某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902执811号
申请执行人:临沧市鼎鑫盛世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文华东片区百树花园东港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万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5日生,汉族,临沧市耿马县人,居民,住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谢芳,女,1975年8月6日生,土家族,临沧市耿马县人,居民,住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云南通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世纪路延长线临沧市消费支队班干部统建住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通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爱诗林根卢浮郡******iv>
法定代表人:张达,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沧市鼎鑫盛世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芳、云南通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云南通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客房消费款30706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42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行为:
一、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材料,并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扣划银行存款22089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
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的财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五、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临沧市住建局、临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进行回告。
综上,本院穷尽执行查控措施,申请执行人的客房消费款执行到位22089元,未执行到位8617元及利息,执行费424元未交纳。经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应群
审 判 员  吕 丹
人民陪审员  李真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鲁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