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通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通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81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石磊,执行董事。
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
委托代理人袁芸,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曹祥,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通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达,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关于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通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云018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判决:一、由被告云南通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尚欠原告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货款17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77000元为计算,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870元,由被告云南通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款181870元,执行费2628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0年3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20年2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无银行存款;同时对被执行人的工商、证券、银行等查询,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树荣
审 判 员  道永升
人民陪审员  姜 鑫
二〇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