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执1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鼎盛塑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街道后翟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学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鑫***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街道常庄西南。
法定代表人:谷红,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临沂市鼎盛塑粉有限公司与临沂市鑫***火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临沂市鑫***火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临沂市鑫***火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隋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