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102号之一
原告:临沂市鑫***火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94488990A,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街道常庄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谷红,经理。
被告:临沂展恒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6407673XL,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州路与沂河路交汇处西北角3号楼。
法定代表人:林刚,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鑫***火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展恒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鑫***火门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鑫***火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沂市鑫***火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2元减半收取3811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6831元,由原告临沂市鑫***火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泽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