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鑫嘉鸿防火门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沂市鑫某某火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民初802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2日生,汉族。

被告:临沂市鑫***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常庄西南号。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鑫***火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尤文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沈 梦

书 记 员 姚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