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民初667号
原告:临沂市鑫***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凤凰岭办事处常庄西南号。
法定代表人:谷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壮,临沂河东元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4年7月5日生,汉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原告临沂市鑫***火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临沂市鑫***火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鑫***火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鑫***火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临沂市鑫***火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庄桂芹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