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鑫嘉鸿防火门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市鑫某某火门有限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民初596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香苑小区8号楼2**1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鑫***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街道***西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河东元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新城花园4号楼3**501室。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鑫***火门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晓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孙 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