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民初596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香苑小区8号楼2**1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鑫***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街道***西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河东元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新城花园4号楼3**501室。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鑫***火门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晓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孙 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