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82执36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代理人陆国君,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江苏旻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74624204-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与江苏旻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旻晨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旻晨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通过电子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旻晨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旻晨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同年12月5日、2019年1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旻晨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8年7月76日至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及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和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至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旻晨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苏B×××××的小型汽车一辆,但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旻晨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至被执行人旻晨公司、***所在地宜兴市环科园龙池路农贸市场二楼、宜兴市宜城街道青云巷94-2号701室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1月16日对被执行人旻晨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2019年1月1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工作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有53499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282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