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82执39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旻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龙池路农贸市场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462420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与江苏旻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旻晨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7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约定:旻晨公司、***应给付***31.8万元,于2016年6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0.3339万元由旻晨公司、***负担。因旻晨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约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旻晨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但其未能履行。本院遂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旻晨公司、***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旻晨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车辆登记。***名下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其名下座落于宜兴市新街街道兴园新村1幢2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A0078308)和宜兴市新街街道兴园小区7幢2号406室(房屋所有权证号:A0046508)房屋两套已被本案轮候查封,其名下车牌号为苏B×××××汽车已被本案轮候查封。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同意旻晨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7年12月前支付20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余款全部付清。如旻晨公司、***有任意一期未能支付,则***有权向法院申请按原调解书内容恢复执行。鉴此,申请执行人***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若被执行人旻晨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自被执行人旻晨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二年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7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