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82民初962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奉化恒益微型轴有限公司诉被告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先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三明市博鑫商贸有限公司、沙县成丰商贸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奉化恒益微型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宁波奉化恒益微型轴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张小玲
法官助理 胡 寅
代书记员 俞培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