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郑洲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民初6205号 原告:***,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洲,,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 法定代表人:**举。 被告:深圳市***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郑洲、被告***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电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8日撤回对被告***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