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0197号
原告:北京市北亚园林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大东流苗圃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北京天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祈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恒业一街1022 号。
法定代表人:桑春华,总经理。
原告北京市北亚园林公司与被告北京祈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北亚园林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崔艳丽
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