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亚园林有限公司

北京北亚园林有限公司、济南东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6616号 原告:北京北亚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大东流苗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2266442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8月2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东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金融商务中心三区5号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FDU4UX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北亚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亚公司)与被告济南东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东禾公司支付北亚公司工程欠款690084元,支付各个阶段进度款逾期利息总计254280.62元,该逾期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东禾公司支付北亚公司质保金683267.26元及逾期利息50979元,该逾期利息暂时计算至起诉之日;3.诉讼费由东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北亚公司、东禾公司于2018年4月签订了济南**项目C04地块示范区园***工程合同,工程暂定总价10200841元。2018年8月20日,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方案,北亚公司、东禾公司签订了上述合同的补充协议,将合同暂定总价调整为16200840.52元。2018年9月16日“示范区工程”竣工,2018年12月8日,“合院工程”竣工。2019年12月25日北亚公司申请结算,2020年8月20日东禾公司出具了计算审核报告,之后出具了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结算协议书认定结算金额为22775575.31元,结算应付款金额为22582477.04元,实际已经付款金额为21209125.78,工程尾款为690084元,保存于业主的保修金金额为683267.26元。北亚公司多次催要上述工程尾款和保修金,东禾公司都以各种借口推脱,无奈之下,北亚公司不得已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上述事实,切实维护北亚公司的合法权益。 东禾公司辩称,一、双方就本案涉案的园林工程,虽然已经进行了结算,但北亚公司并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东禾公司提交《工程款申请报告》,另外,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东禾公司付款前,北亚公司应先向东禾公司开具发票,北亚公司也应就此予以举证证明。故此,在北亚公司起诉前,东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尚未达成,东禾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对于北亚公司主张的质保金,在双方工程结算后,北亚公司未能履行保修义务,故此应当扣除质保金102548.24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于北亚公司提交的《结算审核报告》及《工程类/物资类合同结算审批表》,东禾公司虽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根据其认可真实性的《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中载明的结算金额为22582477.04与上述证据中载明的结算金额为22582477.04元相一致;另《工程类/物资类合同结算审批表》中由其认可的员工***签字,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2、北亚公司提交其公司员工程青松与东禾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东禾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于***及**身份北亚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3、对于东禾公司提交的《变更工程量清单(审核)》、《扣款清单》,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东禾公司(发包方)、北亚公司(承包方)签订《中国济南市高新区济南岭项目C4地块示范区园***工程合同文件》(合同编号:THJNHY-HYC4-GC-008),载明:合同协议条款,1.本工程为暂定总价合同,暂定合同含税总价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壹仟零贰拾万零捌佰肆拾壹元整(¥10,200,841.00元)。2.承包方式:2.1本工程为暂定总价合同: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单价包干,变更洽商、现场签证根据合同约定另行计算。综合单价中包含人工、材料、机械、施工水电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措施费(包装运输、二次搬运(乙供、甲供、甲指乙供)、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技术措施(含除满堂脚手架外的脚手架)、临时设施、场地清洁、垃圾转运、夜间施工、冬雨季施工、成品保护等)、甲指乙供或甲供材料采保费、绿化一年养护费、规费及税金等。……4.工期为50日历天,自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实际开工日期起计。工期应按发包人项目部的要求作出调整。4.1具体节点工期约定为,关键节点名称:示范区景观施工完成、最迟开始时间:2018年4月10日、最迟完成时间:2018年5月30日、日历天数:50。5.付款方法,(1)本工程无任何预付款;(2)承包人每月25日之前申报进度款,发包人于收到月完工量报告后的次月10日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付至完工合格产值的70%;(3)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发包人收到工程款申请报告后30日内支付至完工合格产值的85%;(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办理完结算后,发包人收到工程款申请报告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7%。支付至结算价的97%前,需提供合同结算价总额100%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发票。(5)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无工程质量遗留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余款。本合同项下工程在质量保证期(硬景贰年,软景壹年)内,如果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的,则甲方在质量保证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支付。(6)因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产生的追加工程价款同期同比例付款。(7)合规票据要求:承包人在取得合同价款前三个工作日开具符合合同内容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种类、内容及时间不符合要求或因名称、账号有误,发包人有权不支付任何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承包人应保证合同规定经济业务不得因此而停工。开具发票的要求为:①承包人向发包人按照以下比例及税率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0%。②发票所示金额应为当期付款金额与发包人扣款之和;③发票开具单位名称、收款银行及账号所属单位名称、合同签约单位名称三者必须一致;④发包人对各代扣代缴款项及发包人扣款,只提供收据,不提供发票;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需要与合同一致,如需附采购货物清单,该清单需加盖发票专用章;⑥如果存在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无法认证等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发生销售折让等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承包人应履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8)不合规发票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种类、内容、开具时间及税率不符合要求,或者承包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认证时失控”、“认证后失控”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等情况,致使发包人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承包人不能免除开具合法有效发票的义务,否则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本次少抵扣进项税的金额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承包人若开具的发票不合法或者涉嫌虚开,承包人不能免除开具合法有效发票的义务,并且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少抵扣的进项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9)承包人在提供建筑服务(结算工程款等)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专票的备注栏中需注明“建设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名称”,如不按发包人要求开具,发票予以退回、不予办理结算。……8.结算条款,8.1结算工程量:本合同价款的工程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时工程量依据施工图及设计、工程变更洽商单来进行计算;同时依据本合同附件《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中工程量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没有或不明确的,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清单2013》中工程量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8.2综合单价:依据合同后附《工程量清单》预算中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8.3主材暂估价材料(为甲指乙供材料)的调整原则:此项目暂估价材料依据甲方招标完成的价格计入结算。(1)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主材暂估价项目,结算时根据甲方对该项暂估价材料招标后的价格计入结算,主材无上浮;只计取主材价差及税金,其它费用不再调整;(2)设计变更、增加工程: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报价范围外增加的工程,结算时在合同总造价的基础上按实调整计算。8.4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增加工程计价方式,(1)原报价中有的子目,按原清单报价中已有的固定综合单价执行;(2)原报价中有类似或接近子日单价的,按照类似或接近子目单价调整单价结算;(3)更换主材的子日单价:只调整综合单价中的主材单价,其他费用不变;(4)原报价中没有适用子目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的人工、材料含量参考200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消耗量计算,辅材、机械台班参考施工当期的济南工程造价信息执行,各项取费依据原清单报价不得调整;(5)报价价款中已包含国家有关政策变化、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乙方采购的材料价格的市场变化等所有风险。 2018年8月20日,东禾公司(发包人)、北亚公司(承包人)签订《**C04地块示范区园***工程补充协议》,就前期签订的合同部分价款进行了重新约定。 后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及移交,验收单载明验收结论为合格,工程遗留问题“无”。工程移交单载明验收时间为2018年12月8日,质保期2年。***在建设单位成本部处签名。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双方结算金额为22582477.04元,东禾公司已付款金额为21209125.78元。 另查明,北亚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保全保险保函费5000元。 本院认为,北亚公司与东禾公司签订的《中国济南市高新区济南岭项目C4地块示范区园***工程合同文件》及《**C04地块项目示范区园***工程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现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且已经进行了结算,故东禾公司应向北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东禾公司虽辩称因北亚公司未开具发票故付款条件未能成就,本院认为,支付工程款系合同的主要义务,开具发票系合同的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故对于东禾公司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东禾公司另辩称案涉工程剩余质保金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应扣减其自行维修的相应款项后予以支付质保金,但对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该项辩称,本院亦不予采信。现根据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及双方庭审中的自认可以确定案涉工程结算金额为22582477.04元,东禾公司已付款金额为21209125.78元。另根据北亚公司提交《工程移交单》可以证实案涉工程的验收时间为2018年12月8日,质保期为2年,故2020年12月8日质保期届满。综上,东禾公司应向北亚公司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1373351.26元(结算金额22582477.04元-已付款21209125.78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3)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发包人收到工程款申请报告后30日内支付至完工合格产值的85%;(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办理完结算后,发包人收到工程款申请报告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7%。支付至结算价的97%前,需提供合同结算价总额100%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发票。(5)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无工程质量遗留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余款。本合同项下工程在质量保证期(硬景贰年,软景壹年)内,如果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的,则甲方在质量保证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支付。双方对于工程款及质保金付款的条件均明确约定为发包人收到工程款申请报告后30日内支付,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鉴于北亚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向东禾公司提交案涉工程款申请报告及相关时间,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东禾公司接收了案涉工程款申请报告及相关时间。同时,北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发票。另结合合同约定,保修期满无工程质量遗留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余款。故本院依法调整利息的起算时间,自2020年12月30日(2020年12月8日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起计算。对于计算标准,东禾公司认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故本院依法支持利息为:以1373351.2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关于保全保险保函费5000元,北亚公司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且因东禾公司违约引起本案诉讼,北亚公司为此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保险费系其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北亚公司的损失部分,故北亚公司主***公司支付其保全保险费5000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东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北亚园林有限公司工程款1373351.26元; 二、被告济南东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北亚园林有限公司利息(以1373351.2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三、被告济南东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北亚园林有限公司保全保险保函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北亚园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5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4954元,由原告北京北亚园林有限公司负担1311元,由被告济南东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6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