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1059号
申请人:北京北亚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大东流苗圃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维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顺白路7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北亚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中维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442124.34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维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二百四十四万二千一百二十四元三角四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 卓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