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5027号
原告:***,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广州市广达水利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561号1204房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42808099。
法定代表人:曾海宾,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水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水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557-563号广之旅大厦11-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45535119XP。
法定代表人:况娟娟,院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侯适,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杰,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广达水利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公司)、广州市水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广达公司、水务研究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侯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广达公司约定,由广达公司借用***名义购买地址为广州市天河××××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XX号),且由被告水务研究院使用至今。2020年3月21日,***与广达公司签订协议书,再次确认双方借名购房的事实,并按广达公司要求将上述房产过户至水务研究院名下。协议签订后,***如约完成过户,但双方未能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2004年8月,因***与水务研究院存在劳动关系,***在非经平等协商下与广达公司签订借名购房《委托合约》,合约只规定了***的义务,没有约定***的权利。上述房产购房手续、贷款手续、抵押涂销手续等均由***办理,涉案房产由***向银行贷款29万元,为***对涉案房产的出资,不动产登记证书由***保管,且***支付了上述房产银行贷款146869元。2004年以来,由于广达公司不能从金融机构取得购房贷款,利用***名义从银行取得商业贷款并获得巨大利益。2010年起,广州市出台限购限贷政策以来,广达公司的行为导致***不能从银行申请购房贷款。2013年以后,广达公司的行为更是造成***及其家庭没有资格购买第二套房产,造成***及其家庭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从2004年以来的16年期间,***多次催促两被告解决上述房产借名及过户问题,但两被告均不予理会。从以上事实来看,广达公司借名购房行为造成***及其家庭巨大损失,也从上述房产获得巨大利益,按照涉案房产升值金额约240万元计算,广达公司应当赔偿***的损失120万元。广达公司的股东为水务研究院及其员工,广达公司行为完全受水务研究院控制,且涉案房产购入后一直由水务研究院使用至今,两被告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侵权,水务研究院应当对广达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水务研究院以被告广达公司名义及***名义获取涉案房屋升值收益,应当赔偿***损失。
被告广达公司、水务研究院答辩称,一、广达公司以***等员工名义购买写字楼,是为了解决和改善员工稳定使用办公用房需求,这与规避法律或限购政策存在本质区别。2004年8月期间,广达公司曾委托包括***在内的3名员工,以员工名义购买3套办公物业,其中位于天河××××房是以***名义贷款购买,双方签订了《委托合约》,明确房产所有权由广达公司享有,且该物业一直作为办公用房使用至今。二、2010年至2011年期间,广达公司一直积极处理产权过户问题,但***拒绝配合且提出不合理赔偿要求导致过户无法完成,现***主张自2004年以来多次催促广达公司和水务研究院解决房产借名及过户,并要求赔偿损失,与客观事实不符。三、***擅自涂销原按揭贷款的抵押登记,将涉案房产抵押给第三人进行融资,并主张涉案房产归其所有且提起恶意诉讼,甚至在广达公司维权的所有权确权纠纷案件中,***隐瞒真相,作出不实陈述,企图侵占涉案房产。为此,广达公司准备上报***涉嫌侵占国有资产时,***为避免追究其刑事责任,主动与广达公司和解签订《协议书》并配合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现***再次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广达公司及水务研究院赔偿其损失120万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意图获取不法利益,于法于理不合。四、广州地区自2010年以来实施限购政策,限购政策前不影响***购房,2010年广州限购政策以来,因***拒绝配合办理1205房过户,并以该房所有权人自居,足以印证***无购房行为和需求,不存在房屋溢价损失的客观条件。***自离职后的十多年期间,一直未要求广达公司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手续,并以房产所有人自居,擅自办理抵押担保融资100万元,已经获得了很大收益。退一步讲,即使***存在损失,但广达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并且与***在2020年3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里已经向***补偿其提前还贷的本金利息,故此,***应自担损失。五、***自认涉案房产属于广达公司,水务研究院合法占有使用,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和过错,即使涉案房产过户登记至水务研究院名下是履行广达公司和***《协议书》约定内容,***要求水务研究院连带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事实:2004年8月18日,广达公司与***签订《委托合约》,约定为解决分期购买写字楼的银行按揭问题,由广达公司委托***以个人名义办理购买广州市瘦狗岭路xxx写字楼,全部费用由广达公司支付,办理购买写字楼的有关手续由广达公司负责办理,房屋产权、使用权归广达公司所有。
2005年8月16日,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天河支行与***签订《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申请购买住房贷款,由中国光大银行向***发放个人按揭贷款29万元,贷款期限240个月,(贷款发放单显示)自2005年至2025年,指定划扣账号尾号2202。2005年11月10日,中国光大银行发放贷款423753元,作涉案房产抵押放款。
2005年10月13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准登记位于天河××××房的房产,登记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权属人***,房屋用途居住用房,建筑面积84.5836平方米,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权利价值421226元。
2018年5月2日,***在中国光大银行的账户收到转账147000元,当日,***用该账户偿还贷款本息146869.70元。***结清全部担保贷款本息后,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涂销涉案房产的抵押手续。
2018年6月1日,涉案房产被抵押给案外人温露明,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债权数额1000000元。
2020年1月8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06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原告广达公司诉请要求被告***协助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广达公司名下,***及第三人涤除涉案房屋的抵押权、凃销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被告***在答辩中称涉案房屋为其所有。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在广达公司控制使用之下,广达公司长期控制使用房屋,***未提出异议,直至2018年提起搬迁请求,有违常理。广达公司与***《委托合约》约定,广达公司委托***以按揭付款方式购买涉案房屋,费用由广达公司负责,产权、使用权归广达公司所有,广达公司持有涉案房屋的个人贷款合同原件、广之旅公司出具购房发票以及契税、首期房款的《预收款凭证》原件可以证明广达公司已经依据《委托合约》的约定向广之旅公司支付涉案房屋的购房款项,另广达公司提交的银行电子转账回单显示,广达公司在定期依据《委托合约》的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该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遵守。但广达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经第三人同意或提存相应款项足以消灭抵押权,广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存在履行障碍,不予支持。该判决书另载明2019年1月2日,广达公司提起该案诉讼,广达公司的股东之一廖建农亦是水务研究院员工到庭证实涉案房屋的使用情况,水务研究院出具了书面函件确认其是从广达公司处获得涉案房屋的使用权。
2020年2月21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06民初13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查明2018年12月12日,***向广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关于腾房及恢复原状的函》,称其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要求广达公司立即停止占有、搬离房屋并恢复原状。2019年4月16日,***提起该案诉讼。判决认定***与广达公司就涉案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从购房原始凭证的持有情况、当事人约定、涉案房屋实际使用等情况看,***要求广达公司、水务研究院搬离并交还涉案房屋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3月21日,广达公司与***签订《关于处理天河××××房纠纷的协议书》,约定由***协助广达公司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至广达公司的主管单位水务研究院名下,广达公司向***返还其于2018年5月2日向光大银行广州天河支行提前还贷的本金147000元及利息12508元。上述房产的其他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循法律途径解决。***确认收到广达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
2020年5月14日,***与水务研究院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天河××××房的住宅房售予水务研究院,售价2960300元。双方应于2020年5月13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广达公司为证明其积极处理以职工名义购买写字楼的产权过户事宜,提交了水务研究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会议纪要》,载明尽快推进解决2000年以职工名义购买的办公楼产权过户到本院名下的工作。
庭审时,***称其于2006年1月办理调动手续,2006年3月份开始未在水务研究院工作;涉案房屋首付款13万元由广达公司支付,月供最初由广达公司支付至***银行卡用于划扣,其后由水务研究院支付至银行卡。***称其于2006年7、8月向水务研究院法定代表人口头提出无偿办理过户手续,2007年至2008年再次曾致电沟通,2020年7月6日双方再次沟通过户事宜,在沟通过程中***从未提出过赔偿要求,其就上述情况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两被告对此不予确认,并称是因***拒绝办理过户,两被告多次与其进行面谈沟通,但其提出不合理的赔偿要求导致过户事宜搁置。***表示由于两被告的原因导致其信贷受到影响,后续因为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其家庭无法购买第二套房产,其损失按照其对涉案房屋的贡献以及涉案房产的增值部分计算,购入时价值42万元,其出资购房比例为69%(贷款金额29万元),过户时双方协商售价296万元,增值部分254万元,***主张的损失按照增值部分各占不到50%比例计算,且双方在《委托合约》中没有对涉案房产的权利义务及后续分配作约定,应当根据诚信原则及公平原则进行合理分配。
另查明,广达公司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14日,注册资本4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土木工程建筑业。水务研究院成立于1986年6月25日,注册资本12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土木工程建筑业。
本院认为,根据《委托合约》、贷款凭证、民事判决书、《关于处理天河××××房纠纷的协议书》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可证实广达公司确系借用***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以其对涉案房产价值的贡献率及限购政策影响其家庭购房为由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损失。对此本院评析如下:1.购买涉案房屋的首付及月供均由广达公司及水务研究院支付,虽然后续由***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但广达公司已向其偿还提前还贷的本金和利息,***所称其对涉案房屋价值的贡献率缺乏事实依据;2.***的提前还贷行为未与广达公司沟通,其在此之后申请办理涂销涉案房产并抵押给案外人的行为也违反了《委托合约》的约定,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本身亦存在过错;3.***与广达公司之间的借名买房行为发生在2005年,***未能举证证明其多次向两被告主张房屋过户、并因上述房屋未能过户导致其产生损失的事实,且从***与广达公司之间的诉讼情况来看,***于2018年12月12日向广达公司发出《关于腾房及恢复原状的函》,在(2019)粤0106民初101号案中明确主张其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并另行提起诉讼,其对涉案房屋积极主张权利的行为与其在本案中称涉案房屋在其名下影响其家庭购房的陈述相悖。综上,***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2000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6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巧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颖蓉
李月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