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1731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绿园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98959586。
法定代表人:钱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九如城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3934000C。
法定代表人:谈俊儒,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中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九如城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中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无锡九如城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中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九如城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九如城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27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26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07元,由原告江苏中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周月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