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2495号
原告:***,男,1959年3月18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娟,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98959586。
法定代表人:钱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苏中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吕欢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