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凌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鑫润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5民初1451号
原告:湖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红星路西特2号。
法定代表人:左香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姣,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锋,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鑫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杨市办事处刘杨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任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江,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家锐,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湖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润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湖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