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银城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理银城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昆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执异1273号
案外人:金昊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曲园路38号。
法定代表人:何汉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雁冰,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申请执行人:大理银城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泰安路174号青春海岸公寓2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乘。
被执行人:中昆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丹霞路2号新东方女人广场1幢4层。
法定代表人:安黎红。
在本院执行大理银城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城公司”)与中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昆公司”)其他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金昊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昊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对[执行依据:(2019)云01财保34号民事裁定、(2019)云01执保347号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金昊公司称,2013年6月,中昆公司与金昊公司组成联合体,与西山区团结花红园片区土地一级开发及山地城镇建设项目指挥部、昆明兴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西山区团结花红园片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合作协议》,作为共同的社会投资人参与了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花红园片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现西山区人民政府对中昆公司和金昊公司花红园片区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投入的资金进行清算和返还。2019年7月31日,银城公司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西山区花红园项目应支付给中昆公司的清退还限额11420万元予以冻结,法院根据银城公司的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金昊公司认为,其与中昆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该应收账款非中昆公司单方财产,其间包括金昊公司合法的投资款项及收益,故请求解除中昆公司、金昊公司就“花红园片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应收账款的查封。
本院查明,2019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9)云01号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花红园片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中应支付给被申请人中昆公司的清退款限额11420万元。”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向西山区团结花红园片区土地一级开发及山地城镇建设项目指挥部作出(2019)云01执保34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指挥部协助将中昆公司在昆明西山区团结花红园片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中应支付的清退款限额11420万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银城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并向西山区团结花红园片区土地一级开发山地城镇建设项目指挥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协助冻结中昆公司在该处的清退款,其冻结的是中昆公司的清退款,而非案外人的款项。案外人与中昆公司之间的合作事项以及中昆公司与其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证明法院冻结的清退款属其所有,故其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冻结的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昊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周西昆
审 判 员 杨兴灿
审 判 员 熊梓旭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代 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