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1民初2510号
原告:大理银城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泰安路**。
法定代表人:李宜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忠民,云南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正中,云南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昆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昆明市西山区丹霞路**新东方女人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安黎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冰,男,汉族,1973年12月4日生,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乐飞,男,汉族,1992年4月4日生,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坤坤,男,汉族,1992年12月3日生,住,住浙江省嵊州市***的侄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昆置业发展(云南)有限公司。住。住所: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医大广场****商铺/div>
法定代表人:陈利锋。
原告大理银城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昆投资有限公司、***、中昆置业发展(云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理银城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忠民、金正中,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坤坤,被告中昆置业发展(云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利锋到庭参与诉讼。因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本院依法扣除了相应审理时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理银城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昆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8817208元;2.确认原告就所承建的工程部分(已完工工程为昆明医科大学人民西路校区综合改造项目A2地块11#、12#、13#楼主体及其地下室)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价款8881720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中昆投资有限公司偿付原告违约损失25382792元;4.判令中昆投资有限公司赔付原告停工损失3200000元(暂计至2019年8月31日,以后的停工损失要求按40万元/月持续计至恢复施工时止);5.判令中昆投资有限公司赔付原告利息损失9136000元(暂计至2019年8月31日,以后的利息损失要求以114200000元为基数按12%/年持续计至付清款项时止);6.判令中昆投资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保全担保保险费81340元;7.判令***对中昆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8.判令被告中昆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中昆置业发展(云南)有限公司为被告,并要求中昆置业发展(云南)有限公司与中昆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涉债务,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被告中昆置业发展(云南)有限公司表示愿意债务加入,共同承担对原告的案涉债务。事实及理由:原告与中昆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昆明医科大学人民西路校区综合改造工程A2地块学校、医院回迁建设工程”,工程地点“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191号”,工程内容“A2地块设计图纸范围内、规划道路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所有房屋、道路等建筑工程及配套工程”。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要求分阶段开工。由于中昆投资有限公司欠款数额大、长期不付进度款等原因,施工至2018年2月1日全面停工。2018年12月23日,原告与中昆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中昆医大项目施工合同阶段性结算及还款协议》,约定主要内容为: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正式开始施工,已完成A2地块主体结构建筑面积66487.64平方米,确认完成工程量结算金额为96733706元;规划路建设工程完成主体结构23436平方米,规划路主体结构以及二次结构、水电消防安装、墙地面防水及粉刷工程量结算金额为19587846元,两项合计完成量为116321552元,被告仅支付工程进度款27504344元,尚欠工程款88817208元。施工期间工期满足合同要求,经中间阶段验收,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因甲方(即中昆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2018年2月1日起A2地块全部停工。协议约定:至2019年2月28日,中昆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停工损失13000000元,自2019年3月1日起,若乙方11#楼、12#楼、13#楼仍未恢复施工,则中昆投资有限公司应继续按400000元/月赔偿停工损失至恢复正常施工为止;A2地块欠款违约金(利息损失)按年息12%计算,至协议签订时应支付利息损失12382792元;上述工程欠款、停工损失、利息损失等合计为114200000元,其中60000000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余款5420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如未按前述约定期限付清给原告,则全部未付清的欠款11420000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按年息12%赔付原告利息损失直至付清款项为止。协议约定:丙方(即***)为协议确定的第一被告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债务本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并不限于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律师费等。协议签订后,被告中昆投资有限公司、***均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各方当事人就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就原告诉请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停工损失、保全担保保险费的处理要求由法院依法判决。经庭审询问,原告明确表示仅主张停工损失1300万元,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全担保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再主张。
被告中昆投资有限公司、***、中昆置业发展(云南)有限公司均答辩称:认可原告主张的1300万元停工损失。
原告大理银城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针对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昆明医科大学人民西路校区综合改造工程A2地块学校、医院回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欲证明当事人约定施工内容;2.《中昆医大项目施工合同阶段性结算及还款协议》,欲证明中昆投资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88817208元,应付原告利息损失12382792元、赔偿停工损失1300万元,自2019年3月1日起,若仍未恢复施工,则中昆投资有限公司应继续按40万元每月赔偿至恢复正常施工为止,其中6000万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余款5420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如未按前述约定期限付清,则全部未付清的欠款11420万元从2019年1月1日起按年息12%赔付原告利息损失直至付清款项为止。被告***为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债务本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并不限于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律师费等。3.关于昆明医科大学人民西路校区综合改造项目A2地块已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的说明,欲证明中昆投资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均确认已完工程质量合格。4.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保险费发票、保全费收据,欲证实原告为实现债权申请诉前保全,花费保全担保保险费8134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5.《关于医大人民西路校区改造工程A2地块停工损失(阶段性)结算协议》,欲证实截止2019年2月28日,停工损失15101641元,双方确认此期间的停工损失为1300万元。
经组织质证,被告中昆投资有限公司、中昆置业发展(云南)有限公司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予以认可。
被告中昆投资有限公司及***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中昆置业发展(云南)有限公司提交2020年3月8日的股东会决议,欲证实该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加入本案债务,在本案中与中昆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对原告的付款责任。经组织质证,原告及被告中昆投资有限公司、***对该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予以认可,认为中昆置业发展(云南)有限公司应在本案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1、2、3、4及被告中昆置业发展(云南)有限公司提交的2020年3月8日股东会决议依法予以采信,证明内容综合全案情况予以认定。原告所举证据5,即《关于医大人民西路校区改造工程A2地块停工损失(阶段性)结算协议》表明停工损失包括:(1)11#楼-13#楼塔吊租赁费1742000元(1-3#塔吊停工时间为2017年10月、2017年12月至2019年2月,共16个月。4#塔吊停工时间为2017年4月至8月、2017年10月,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共19个月);(2)辅材损失8497441元(A2地块所有闲置、占用的钢管、扣件、顶托、套管、木方、层板等租赁费13#楼自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共13个月,11-12#楼自2017年12月开始停工,至2019年2月及2017年10月,共16个月);(3)劳务公司班组管理人员工资1080000元(钢筋、木工、主体3个班组共9人,含2017年10月,2017年12月停工工资及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工资,其中11-12#楼管理人员6人,16个月工资;13#楼3人,13个月工资);(4)大理银城项目管理人员工资1220000元(项目部管理人员共20人,停工损失按现场管理人员8人计算,含2017年10月,2017年12月停工工资及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工资。其中11-12#楼项目部管理人员6人,16个月工资;13#楼2人,13个月工资);(5)抽水台班562200元(A2地块及规划路肥槽抽排水2017年10月,2017年12月至2019年2月);(6)对劳务公司的合同违约补偿1500000元;(7)对专业分包单位(消防)的合同违约补偿500000元,上述停工损失共计15101641元,双方当事人确认截止2019年2月28日的停工损失为1300万元。证据5虽然有原告及中昆投资有限公司盖章确认,但没有具体的款项支出凭证证实相关费用的真实发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因此,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定,本院不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提供并经质证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6年1月31日,中昆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大理银城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工程地点位于昆明市西山区医院回迁建设工程”,工程内容为“A2地块设计图纸范围内、规划道路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所有房屋、道路等建筑工程及配套工程”,并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具体约定,其中,合同第35.1条就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为:如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承包人足额的工程进度款,且承包人以书面方式催告后30天内仍未收到发包人支付的足额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停工,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相应的停工损失(停工损失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工人工资;机械设备租赁费、周转材料租赁费、欠费资金每月2%的利息、项目及公司管理费等),60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发包人支付的足额工程款,发包人除承担承包人相应的停工损失外,并由发包人承担已完工程总价值3%的违约金,90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发包人支付的足额工程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除承担承包人全部的停工损失外,此后每月按所欠承包人工程款总额的5%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时为止。2018年12月23日,中昆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丙方)签订《中昆医大项目施工合同阶段性结算及还款协议》,约定:1.甲、乙方于2016年1月31日签订《昆明医科大学人民西路校区综合改造工程A2地块学校、医院回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乙方于2016年10月24日正式开始施工,截止2018年1月31日停工前,已完成A2地块主体结构建筑面积66487.64平方米,规划路完成主体结构23436平方米。期间,工期满足合同要求。经中间阶段验收,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3.因甲方未按照合同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无力继续垫资施工并于2017年12月12日向甲方及监理单位报告后,于2018年2月1日起全部停工。协议就结算及债务确认约定:A2地块已完工部分工程量主体结构确认为96733706元;规划路主体结构以及二次结构、水电消防安装、墙地面防水及粉刷工程量结算金额为19587846元,两项合计为116321552元,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27504344元,尚欠工程款88817208元。协议就违约损失约定:所欠工程款按照年息12%赔付乙方利息损失,至本协议签订时,应赔付乙方利息损失12382792元。截止2019年2月28日,甲方应赔偿乙方停工损失共计1300万元。自2019年3月1日起,若乙方11#楼、12#楼、13#楼仍未恢复施工,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停工损失40万元/月,直至全面恢复正常施工或各方明确终止施工合同。协议就偿还计划约定:甲方确认:上述A2地块欠付工程款及应赔偿损失合计114200000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付给乙方6000万元,余款5420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如未按前述约定期限付清给乙方,则全部未付清的欠款11420万元从2019年1月1日起按年息12%赔付乙方利息损失直至付清款项为止。协议就担保约定:丙方个人自愿为上述本协议确定的乙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债务本、息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并不限于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律师费,保证期间为四年。2019年8月1日,云南实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昆明医科大学项目监理部出具《关于昆明医科大学人民西路校区综合改造项目A2地块已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的说明》,表明昆明医科大学人民西路校区综合改造项目A2地块自2016年10月26日正式开工建设(注:不含基坑支护及基坑土方工程)至2019年7月26日共33个月。除11A#楼、12#楼主体混凝土结构封顶以外,11#B楼完成至地上8层混凝土结构,11C#楼完成至地上9层混凝土结构,13A#及13B#楼完成至地下室负一层主体结构混凝土结构。其中,正常或基本正常施工作业的时间为2016年10月26日至2018年2月5日,11#楼、12#楼自2017年12月16日起停止施工至今,13#楼自2018年2月6日起停止施工至今。从工程开工到停工,各单位工程已完分项及检验批质量验收均在设计及规范允许范围,除常见的质量通病以外,未发现危及结构安全的其它质量隐患;各种原材料、构配件及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资料基本齐全,混凝土结构试块试验检测结果未发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情况。中昆置业发展(云南)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8日通过股东会决议表明,通过债务加入,在本案中与中昆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对原告大理银城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责任。本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中昆投资有限公司、中昆置业发展(云南)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大理银城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款88817208元及从2018年2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案涉工程款88817208元未付款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对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中昆投资有限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昆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三、本案调解部分的案件受理费599128元减半收取后为299564元由被告中昆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昆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中昆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前付调解部分的诉讼费及保全费共计304564元给原告大理银城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原告大理银城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请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停工损失、保全担保保险费的处理由法院依法判决。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初2510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的1300万元停工损失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中昆投资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双方当事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完成了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因中昆投资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中昆投资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自愿为中昆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昆置业发展(云南)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8日通过股东会决议表明,通过债务加入在本案中与中昆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对原告大理银城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责任。本案就工程款及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已经进行了调解处理。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停工损失及违约金,由于停工损失应当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原告应当举证证实停工损失的实际发生。中昆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共同盖章的《昆明医科大学人民西路校区综合改造项目A2地块停工损失明细表》表明停工损失包括11#楼-13#楼塔吊租赁费、辅材损失、劳务公司班组管理人员工资、大理银城项目管理人员工资、抽水台班费、对劳务公司的合同违约补偿、对专业分包单位(消防)的合同违约补偿。虽然双方当事人对该停工损失一致认可,但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上述费用的实际发生,除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结算协议及停工损失明细表以外,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停工损失。从证据审查的角度来看,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法院应当做进一步查明,慎重认定。
本案从停工损失的各项具体内容来看,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停工损失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工人工资;机械设备租赁费、周转材料租赁费;欠费资金每月2%的利息;项目及公司管理费等,停工90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发包人支付的足额工程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除承担承包人全部的停工损失外,此后每月按所欠承包人工程款总额的5%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时为止。本案中,原告主张劳务公司班组管理人员工资、大理银城项目管理人员工资,但不能提供证据证实相关工资费用的实际发生,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在停工损失中主张的劳务公司班组管理人员工资、大理银城项目管理人员工资不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抽水台班费用,但原告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该费用的实际支付及该费用与停工损失的关联性,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费用的真实性及其与停工损失的关联性,因此,对该笔费用本院不予以支持。关于对劳务公司的合同违约补偿及对专业分包单位(消防)的合同违约补偿,原告不能提供具体的劳务合同、分包合同,也不能证实违约补偿的实际支出,并且,劳务合同、分包合同的违约补偿不属于当事人约定的停工损失内容,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劳务公司合同违约补偿、专业分包单位(消防)合同违约补偿不予以支持。关于塔吊租赁费及停工期间闲置、占用的钢管、扣件、顶托、套管、木方、层板等租赁费用,原告不能提供相关租赁合同及租赁费实际支出的证据,也不能证实在停工状态下租赁塔吊及相关辅材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塔吊租赁费及辅材损失不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诉讼主张,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大理银城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759元由大理银城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霞
审判员 汪 佳
审判员 钱晓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昱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