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5民初2744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彝族,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华,云南联宇(宜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银城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6812993938。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乡鸭湖百合苑营销中心二楼。
负责人:李宜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银城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7134655533。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泰安路174号青春海岸公寓2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大理银城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良分公司、大理银城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与被告大理银城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良分公司、大理银城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兴丽
人民陪审员 陆 宇
人民陪审员 袁绍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