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银城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理银城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天城屋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5民初50号
原告:***,男,汉族,2000年5月10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娥,云南兆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同漂,云南兆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银城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7134655533。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泰安路174号青春海岸公寓2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加云,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天城屋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22705101A。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尹元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涛,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灿,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大理银城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天城屋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提供劳务受伤损失共计人民币142990元。其中:残疾赔偿金:72476元(36238×20×0.1);后期治疗费:5000元;误工费:30258元(252.15×120);护理费:13056元(217.6×60);营养费:6000元(100×60);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100×16);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2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受聘于被告大理银城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云南天城屋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包的宜良县工地施工,2020年10月23日原告在工地施工时受伤,受伤后原告到宜良县第
二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急诊报告原告受伤情况为“双侧胸廓多发肋骨骨折,并右侧胸腔积液”,2020年10月24日原告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〇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受伤后,多次与被告协商此次受伤带来的损失赔偿事宜,但被告一直拒绝赔偿。综上,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在宜良县工地受伤,被告大理银城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为包括原告在内的相关人员购买了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且被告大理银城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代原告向相关社保部门提交申报工伤的相关材料,故原告的相关损失应按照工伤保险程序向社保部门申请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兴丽
人民陪审员  周润芬
人民陪审员  官艳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