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蓝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技(大连)有限公司、北京青蓝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6480号
原告:***技(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134号1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贾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雪,女,1991年6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北京青蓝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路33号院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马敏行。
原告***技(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青蓝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佩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殿文
书 记 员  江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