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8729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红珊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岳东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9412815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志勤、施雯,江苏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284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红珊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红珊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无锡市红珊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红珊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元,财产保全费404元,合计822元,由无锡市红珊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