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强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宜兴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384号
申请人:无锡强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五洞村上干老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Q5KFR09。
法定代表人:路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宜兴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2844B。
被申请人:刘为传,男,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无锡强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兴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为传合计价值3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强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为传名下合计价值36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无锡强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江周渊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杜鹏伟
书 记 员 潘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