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通州区平潮镇顾甲南砂石经营部与宜兴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2663号 原告:通州区平潮镇***砂石经营部,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九圩港砂石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12MA1NKCFL9R。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宜兴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284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州区平潮镇***砂石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与被告宜兴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营部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州区平潮镇***砂石经营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826元,由原告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