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2663号
原告:通州区平潮镇***砂石经营部,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九圩港砂石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12MA1NKCFL9R。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宜兴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284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州区平潮镇***砂石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与被告宜兴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营部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州区平潮镇***砂石经营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826元,由原告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