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1673号
原告:**,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辉渠镇夏坡百姓门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辉渠镇夏坡村077县道旁边汇丰石化加油站对面的百姓超市。
经营者:王连忠。
被告:济南正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银荷大厦3-502-2。
法定代表人:刘宁。
原告**与被告安丘市辉渠镇夏坡百姓门市、济南正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丘市辉渠镇夏坡百姓门市、济南正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丘市辉渠镇夏坡百姓门市、济南正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友仁
人民陪审员 吴水淼
人民陪审员 张爱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