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南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交大南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12民初3657号之二
原告:上海交大南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北松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汪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上海市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卓越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赵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月。
原告上海交大南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交大南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计483元,保全费499元,由原告上海交大南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 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苗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