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9民初4号
原告:七台河市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勃利县南大直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春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黑龙江大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宁市友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卫生综合楼北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金洪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雪,女,199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外联部外联专员,现住勃利县。
原告七台河市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升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东宁市友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创农业发展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远升建筑安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被告友创农业发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升建筑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股权转让款18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从2019年的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黑龙江**艺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目标公司黑龙江润池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占股56%,2019年6月3日经过协商,“华艺晨公司”将占有“润池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原告,经协商股权价款1800万元,原告公司分4次向“华艺晨公司”交付完毕,至此,原告公司合法成为“润池公司”的股东。2019年8月26日,原、被告协商将原告合法占有“润池公司”56%的股权以现金价值1800万元转让给被告,双方自签订协议后,被告依法取得股东身份,并依法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但是,被告欠付原告的股权转让款至今没有给付。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推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分侵犯,故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利息。
被告友创农业发展公司辩称,股权协议确实是签了,但没有当面签协议,是由禾鑫公司找我们公司代签的,签完的合同原件并没有给我们。我们不是不支付1800万元,是勃利县县委县政府承诺由政府解决。政府入股3000万元,投了1200万元,还有1800万元没有投,政府也开会确认这个事,由县政府来处理本案1800万元债务,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也知道这件事。
原告远升建筑安装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被告友创农业发展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证据二:黑龙江润池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决议复印件一份、股东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收据一份,转账凭证4页,股东出资情况表一份。证明:1.2019年6月3日黑龙江润池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黑龙江**艺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6%的股权转让给原告七台河市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2019年6月3日原告与黑龙江**艺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持有黑龙江润池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黑龙江**艺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持有黑龙江润池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占注册资本56%的股权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1800万元。3.2019年6月3日黑龙江**艺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出具财务收据一份,金额1800万元(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转账华艺晨公司300万元;于2019年6月2日转账800万元;于2019年6月3日转账700万元。)4.原告交付股权转让款后,通过法定程序原告成为黑龙江润池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持有公司注册资本56%的股权。
被告友创农业发展公司称这个过程我不知道,也不太了解。
证据三:黑龙江润池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股东出资情况表复印件一份。证明:1、2019年9月28日黑龙江润池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原告将持有润池公司56%股权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款为1800万元,被告公司同意受让。2、2019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润池公司56%的股权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款1800万元。3、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通过法定程序被告成为润池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56%。股权转让程序合法,股权转让依法有效。
被告友创农业发展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但合同约定债权债务相关诉讼由原告承担,原告没有履行责任和义务。我们收购这个公司就有债务,按协议约定债务应该由原告承担,但是原告没承担,所以我们没有办法支付转让款。
被告友创农业发展公司未提供证据。
根据以上证据可以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黑龙江**艺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系黑龙江润池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占有该公司56%的股份。2019年6月3日,原告远升建筑安装公司与黑龙江**艺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800万元的价款受让该公司在黑龙江润池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双方办理了股权登记手续,原告远升建筑安装公司取得黑龙江润池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占有该公司56%的股份。2019年9月28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甲方为远升建筑安装公司,乙方为友创农业发展公司,目标公司为黑龙江润池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约定1.1甲方将目标公司56%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前述股权;……1.3股权转让金额为:1800万元;……2.2.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完全知晓目标公司交接时列明的债权、债务、以及注册资本的缴纳情况,如存在甲方未向乙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等任何事项由甲方承担。……3.2目标公司在股权交割完成之前发生的与所转让股权相关的债权债务及税费由乙方承担。……6.2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股权转让经黑龙江润池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双方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被告友创农业发展公司取得黑龙江润池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占有该公司56%的股份。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应适用公司法、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告远升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友创农业发展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股权转让经黑龙江润池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友创农业发展公司未向远升建筑安装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因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股权转让款给付时间,远升建筑安装公司有权在股权变更之后,随时要求友创农业发展公司给付股权转让款,故远升建筑安装公司要求友创农业发展公司给付转让款180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协议中未作约定,故不予支持。友创农业发展公司主张案涉转让款应由案外人勃利县政府解决以及远升建筑安装公司未履行清偿股权转让前债务的义务,其不应支付股权转让款,因友创农业发展公司对其主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友创农业发展公司应向远升建筑安装公司给付股权转让款18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宁市友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七台河市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800万元;
二、驳回原告七台河市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00.00元,由被告东宁市友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青涛
审判员 李文军
审判员 王桂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新欣
书记员关芳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