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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河市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宁市友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9财保2号
申请人:七台河市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春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黑龙江大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宁市友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洪伟,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七台河市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宁市友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勃利县工业园区、不动产权编号为黑(2020)勃利县不动产权第0003515号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担保人黑龙江南烧锅酒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勃利县新起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七台河市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东宁市友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勃利县工业园区、不动产权编号为黑(2020)勃利县不动产权第0003515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黑龙江南烧锅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编号为黑(2019)勃利县不动产权第0003394号、黑(2019)勃利县不动产权第0003395号、黑(2019)勃利县不动产权第0003396号、黑(2019)勃利县不动产权第0003397号、黑(2019)勃利县不动产权第0003398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七台河市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李晓英
审判员  潘 伟
审判员  丁文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黄运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