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722民初290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2月28日生,初中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
被告和高,男,纳西族,1981年10月29日生,初中文化,云南省丽江市人,农民,住古城区。
被告丽江新晟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址:丽江市雪山中路延长线11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诉被告和高、丽江市新晟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同年8月2日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经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