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3393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滃,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农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兰娟,系辽宁东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沈阳农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28元,减半收取861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金京玉
人民陪审员 李洪涛
人民陪审员 汪瀛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千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