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恢335号
申请执行人***,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沈阳农垦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农业高新区辉山街2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沈阳农垦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阳农垦建设集团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453448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4051元,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证券、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沈阳农垦建设集团公司名下所有的辽A9××**车辆一台,本院于2022年9月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车辆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以73160元购得上述辽A9××**车辆并将购车款打入本院账户,本院已将拍卖所得款73160元退转给申请执行人***;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沈阳农垦建设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其高消费的措施;4、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73160元。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
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张 凡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