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04执78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辽宁海诺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0151723XR,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千山路201号。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沈阳农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0669889,住所地沈阳市农业高新区辉山街2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海诺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农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304执78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沈阳农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邹 建
审判员 韩 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