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执异125号
申请人:***昊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办事处三家子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沈阳市沈北新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银河街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农垦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农业高新区辉山街2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昊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农垦建设集团公司追加被执行人一案中,申请人***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昊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焦 丽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陈**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