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一明凤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五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民初1043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一明凤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通锡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N55RC09。
被申请人:江苏五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正仪瑞香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41543339。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一明凤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五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一明凤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五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14900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苏州一明凤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五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149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95元,由苏州一明凤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加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殷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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