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23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山镇。
法定代表人陆俊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辉,江苏颂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8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25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给付江苏五环建设有限公司垫付款52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诉讼保全费3120元,合计7620元由江苏五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由郝文科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追偿款520000元,执行费7600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且分布在多家银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亦无有价证券信息。
3.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4.2021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若***不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仍恢复本院(2020)苏0682民初2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虽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2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海涛
审判员 张 鑫
审判员 沈飞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