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五环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2699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倩倩、张梦蛟,江苏宏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鹿城路808-1、2号。
法定代表人:陆俊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可宏,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五环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顾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望
书 记 员 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