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五环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2563号
申请人:江苏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山镇。
被申请人:***,男,198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本院审理申请人江苏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520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江苏五环建设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待案件审结时一并确认保全费的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顾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张琴